余杭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材料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0
1、常规报送材料
(1)企业要求变更的请示(包括企业成立日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及其出资额、比例,经营范围,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变更事项及变更前后的内容等);
(2)董事会(或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重大事项决议一致通过,参加人、签字人的合法性,人数、人员与董事会名单相符);
(3)章程修正案、合同修正案(如不能修正的,重新订立新的章程和合同)
(4)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不同的变更应符合的条件或需增补的材料
(1)延长出资期限: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及原审批部门关于出资期限的批复中的要求。
变更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提出。
(2)延长经营期限:
企业应至少在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
(3)企业地址变更:
提供办公或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公安部门的住所证明,涉及生产场地的变化应提交环评意见。
(4)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应在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允许的范围,如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意见的,应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有关部门意见。
(5)企业名称变更:
工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6)董事会成员变更(涉及原合同章程变更):
提供有关投资方委派或撤消委派的文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新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新董事会成员名单。
(7)股权变更:
(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A、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B、股权受让方不是原投资方的,需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境外企业提供公司注册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国内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C、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第三方股东出具的放弃优先受让权声明;
D、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E、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F、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出具的确认文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8)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A、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
B、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D、自审批机关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
E、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
(9)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详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A、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B、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C、涉及开设零售店铺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对其符合城市规划及城市商业发展意见;
D、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如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等。
E、应明确“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需提交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原董事会成员名单;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历次变更批件)复印件。